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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学校各用工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用工部门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及外国留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建立勤工助学考核制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总规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和用工部门需求等情况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学生个人意愿,在不影响下学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但每周一般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各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招聘录用。固定岗位的申请,原则上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提出;临时岗位的申请,需各用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
四、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可根据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等因素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可根据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等因素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
(一)用工部门按月将用工考核情况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时登记要按照学生的实际工时填报。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考核意见,统计审核劳动工作量,核算全校勤工助学酬金,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发放酬金给学生。
五、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
(一)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成绩优良;
(三)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
(四)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申请
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向用工部门提出应聘申请,经用工部门面试录用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学生只能申报一个岗位。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管理和考核
(一)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用工部门要坚持用工育人的原则,加强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指导、教育,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负有管理责任。用工部门有权辞退不适合工作要求的勤工助学学生,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用工部门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认真进行用工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勤工助学劳动任务、劳动时间核定和劳动表现等情况,并认真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终止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勤工助学并停发薪酬:
(一)用工部门提出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二)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三)在勤工助学期间有学业警示者;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六)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者。
对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加强引导,热情帮助,严格要求。经一段时间考察,有明显进步,可重新申请勤工助学资格,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其它
(一)各用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要认真考察并建立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档案,认真保管。要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与关心,助力其健康成长。
(二)各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计划。用工部门应合理设置岗位数,允许一岗多人,避免勤工助学学生因超负荷工作而影响学习。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并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履行劳动责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劳动安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用工部门管理,合理使用补助费用。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向用工部门提供可以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有关信息资料;向学生提供用工部门的有关信息。用工部门和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可以“双向选择”,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苏beat365〔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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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